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遛狗不牵绳致犬只被撞 责任如何承担?法院这样判 担法如果遛狗没牵绳

2026-09-10

  我国法律法规对遛狗行为有着明确规范。遛狗比如 ,不牵被撞民法典明确犬只伤人时饲养人的责任侵权赔偿责任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要求携犬出户系绳、佩戴犬牌,何承做好免疫等等 。担法如果遛狗没牵绳 ,院样狗发生伤亡 ,遛狗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?不牵被撞

  杨女士遛狗没拴绳,狗被汽车撞伤 ,责任住院治疗花了不少医疗费钱 ,何承杨女士将车主起诉到了法院。担法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,院样认定杨女士承担主要责任。遛狗法院判决的不牵被撞理由是什么?此类纠纷预防,法官有何提示?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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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遛狗没牵拴狗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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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狗被汽车撞伤

 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6日,杨女士在河边遛狗,没牵拴狗绳 ,狗向硬化路面跑去 。杨女士追上来的时候 ,狗已经被撞伤了。

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宋君杰 :因为杨某没有牵狗绳 ,狗跑到硬化路面被通行车辆撞到 ,受伤后狗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8000余元。贾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50万。

  遛狗未牵绳是引发事故核心原因

  饲养人负主责

  杨女士起诉到法院 ,要求贾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狗的医疗费用。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慧主审此案,她强调,贾先生要不要赔偿 ,得看双方对事故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。

  张慧 :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规定了携犬出户时,应当对犬束犬链 、由成年人牵领 、遛狗必须佩戴牵引绳 ,这是饲养人的法定义务。这个案子中 :

  饲养人遛狗未牵绳 ,放任狗随意闯入车道 ,是引发本次事故最直接最核心的原因;

  本案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尽到仔细观察路况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,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。

 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饲养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。

  依据法律规定 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交强险赔偿;不足部分 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;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事故发生在贾先生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 ,法院对杨女士主张医疗费 ,根据她提交的发票等予以认定;对于她主张的交通费 、误工费 、狗贬值损失,认为于法无据 ,不予支持。最终 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3800元 。狗的医疗费,属于财产损失 。

  张慧:交强险的赔偿是有限额的  ,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,超出的部分如果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 ,就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。如果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或者损失,并不在商业险承保范围内,就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。

  狗贬值 、精神损害赔偿难获支持

  法院为何不支持杨女士关于狗贬值损失的主张?

  张慧:狗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,间接损失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,法院才会支持。另外宠物的本质是陪伴型生命体,并不适用于交易流通的商品  ,很难有统一公认的市场折旧贬值评估的标准,贬值金额很难量化,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狗的贬值损失的主张。

  在一些涉宠物丢失、伤亡的纠纷中,饲养人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,杨女士却并未就此提出诉求。宋君杰告诉记者,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 ,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 ,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普通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 ,即便主人感情很深,也并不直接等同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,需要非常严格的举证。

  宋君杰:宠物对饲养人而言具有严格的人身纪念意义 、情感寄托属性,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,同时,饲养人还得能够充分举证,长期陪伴、特殊情感 、唯一纪念价值等。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 ,绝大多数宠物伤亡案件 ,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,只有极特殊情形才会酌情考量。

  法官提示各尽其责

  汽车撞伤狗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在责任划分时,法院会综合考虑宠物饲养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程度。

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(诉讼服务中心)庭长刘晓娟:提醒动物饲养人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外出一定要牵好牵引绳  ,大型犬还应佩戴嘴套 ,不要因为“我家狗听话”“就在楼下跑一会儿”等侥幸心理而放松警惕。司机朋友们在驾车时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遵守交规 ,谨慎驾驶  ,注意观察周围情况,确保行车安全 。(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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